T博士丨文
之前推送的文章,一位警察患肝癌后,因为乙肝病史,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,是典型的因为既往病史影响理赔的案例。(详情可戳:优秀警察患肝癌被拒赔,保险公司真无良!慢着,情况到底是?)
投保人寿保险时,都会涉及健康告知,对客户而言,它关系以下三方面:
1.保险公司是否承保
2.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
3.能不能否顺利理赔
保险公司的核保结果会有这样几种情况:
标准体承保
加费承保
除外部分疾病承保
延期承保
拒保
01
隐瞒体况
两年后万一出险,保险公司必须赔吗?
有的朋友说《保险法》不是有这样一条吗——
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。
这是《保险法》第16条的规定,俗称不可抗辩条款,这一条款是英美法系保险法的产物,我国年修改保险法时增加的一条。从英美法不可抗辩制度规范来看,这一条款有这样几个例外:
1.不属于承保范围的
2.保险合同不成立的
3.存在特别严重欺诈行为的
4.为满足保险人提出的某些条件(如欠交保费)
5.投保人不具备保险利益的
我们看一下属于英美法系的香港保险,香港友邦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这样的:
明确提出欺诈和欠交保费,合同可以解除。但是大陆的不可抗辩条款立法比较简略,我们看一下原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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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,对例外适用的情形没有规范,容易导致争议。
欺诈和隐瞒是否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,判决结果也是各有不同。胜诉和败诉的案例都有。所以,客户隐瞒体况投保,并且隐瞒的情况是影响核保决定的,会面临拒赔风险。所以,建议在投保时以最大诚信原则,如实告知体况。
不可抗辩条款这是针对长期险种,一年的健康险,保障期限就一年,不可抗辩条款本身就是不适用的。
对于由于种种原因,没有如实告知体况的朋友,怎么办呢?如果直接补充告知呢,有可能原有合同被解除;如果不告知呢,埋下拒赔风险。如果您有这样的情况,可以加下文末助理